小案大道理丨足球运动中意外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足球运动中
意外受伤
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本期作者丨李韦文
执行局 法官助理
足球作为一项具有对抗性的运动,难免存在受伤风险,当参与者在足球运动中意外受伤,在赔偿责任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由谁来赔偿受伤者的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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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原告和高某及其他朋友在小区草地上踢球,抢球中双方发生碰撞,原告嘴唇和口腔内部出血,两颗门牙摔断。双方家长协商未果,诉至法院。高某家长认为,录像中显示高某拼抢属于正常的动作,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且原告在小区踢球属于自发自愿的行为,需承担自甘风险的责任。
法院裁判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案件当事人虽未成年,但已经年满10岁,双方对足球活动的潜在危险和损害可能具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当事人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足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可以认定原告参与足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本案中,法院从小区调取了监控视频,视频显示事发时高某控球,原告跑向高某,两人碰撞后双双倒地,未有充足证据显示高某存在超出足球运动正常动作的身体对抗,也未有证据显示高某对于原告损伤的发生存在主观恶意或明显犯规。原告受伤是由于足球运动本身存在的对抗性和危险性所致。因此,不能认定高某的行为存在故意伤害或者重大过失,故高某的行为并未构成侵权。同时,本案亦不适用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否则对抗性体育运动的参赛者将人人自危,不利于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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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xx中学举办足球比赛,曹某在无身体对抗情况下,接球时右膝跪地受伤。受伤后,老师用冰块对曹某受伤位置进行冰敷,紧急联系曹某家属,并带曹某前往就近卫生院。后经北京某医院诊断为前交叉韧带断裂,医生建议手术,支具固定结合伸直固定,并减少运动量、避免剧烈运动、避免负重、避免爬山登楼梯,需要休息一个月。后续,曹某家人与学校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时,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是学校履行教育、管理等法定义务的应有之责。经查,本次比赛方案及安全预案载明“各学校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赛前要召开运动员会,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如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比赛期间的运动常识教育。各赛点学校在赛前必须与地段医院取得联系,保证比赛中对运动员的身体伤害等突发事件的现场及时处理。”
本案事发时,曹某正值14周岁,受伤后并未有专业医务人员在现场援助,学校也未与相关地段医院提前取得联系,导致曹某未能及时就患处进行拍片检查,延误治疗。故xx中学对于曹某因参赛而遭受身体伤害具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其次,鉴于年满14周岁的曹某长期参与足球训练,其对足球比赛中的风险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且导致其受伤的动作也是运动规则允许范围内的正常行为,属于运动固有的危险,所以其自身需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减轻责任事由、比赛结果获益归属等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对曹某的损害后果,由曹某自担20%的责任,XX中学承担80%的责任。
法官提示
当前,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足球运动中。因为足球运动具有对抗激烈、体能消耗大、节奏紧凑等特点,参与者在运动中容易出现受伤情况。赛事组织者应当做好准备工作,赛前检查场地和器材装备能否达到比赛标准,要在比赛中配备相应的医疗保障,一旦发生意外情况能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参与者也应当意识到足球运动的风险性,规范自身的技术动作,摆正比赛心态,保护自己、保护对手,真正体现足球运动团结协作、尊重对手和公平竞赛的体育精神。
文字丨李韦文
编校丨管泽亚
编辑丨高嵩
原标题:《小案大道理丨足球运动中意外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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